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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木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木林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政发〔2024〕21号
2024-04-16

南木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木林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发〔2024〕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县属国企:

《南木林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24 年度中共南木林县人民政府第 2 次党组会议 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木林县人民政府

2024 年 4 月 16 日

南木林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西藏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藏党办发〔 2014 〕 2 号)《中央和国家机关会 议 费管理办法》(财行〔 2016 〕 214 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行〔 2020 〕 9 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行〔 2020 〕 10 号)《西自治区委员会老干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时行李托运费相关事宜〉的通知》(藏老干通〔 2020 〕 12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 2024 〕 7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南木林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木林县各级党委(党组)、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县属国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预算项目和预算指标统筹安排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控制各项支出。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据,按照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预借款

第四条 预算单位因公借款

如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急需借用公款,确保相关工作迅速开展,可允许临时借款,但期限不得超过 1 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借款期限不能超过 1 个会计年度。且财政部门只能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安排借款,同时,不得经预算单位再转借企业 :

1.发生特大自然灾害;2.发生影响面较大突发事件的;3.中央、自治区紧急安排部署的重大项目或重点工作,在自治区、市级资金未下达前急需用款的;4.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在预算或追加预算下达前急需用款的;5.其他特殊情况。

符合上述临时借款条件,确需借款的单位需先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根据《南木林县人民政府规则(试行)(南政发〔 2023 〕 98 号)》,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借款程序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借用公款管理办法》(藏财行〔 2021 〕 27 号 )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章 三公经费报销

(一)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

第五条 包括车辆燃油费、车辆维修费、车辆装饰费、车辆清洗费、车辆保险等。

第六条 车辆燃油费计算公式:燃油费= 车辆行驶里程 ⅹ 相应车辆实际计发油耗标准 ⅹ 燃油单价。

南木林县公务车辆实际计发耗油标准

序号排量( L )核定油耗( L/KM )备注
14.50.25越野车
240.25
33.50.24
430.23
52.70.225
62.40.22
72.30.21
82.20.2
920.18
102.40.19轿车
112.30.18
122.20.18
1320.18
141.80.16
151.50.15
16洒水车、绿化车、垃圾清运车、大客车,此类车辆均为柴油发动机,因特殊用途及公安巡逻车不适合按行驶里程核定燃油标准统一采取凭票报销

第七条 车辆维修费

后勤服务中心所有车辆在定点维修厂(点) 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在 1 万元以内需经政府办主任、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维修,维修费用在 1 万元-5 万元以内需经政府办主任、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及分管后勤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维修,5 万元及以上维修费用需经 政府相关会议同意后方可维修,维修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非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公务车辆维修费可参照后勤服务中心车辆定点修理厂(点)进行维修,也可以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日喀则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三章中的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严格按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公务用车维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汽车修理厂(点),相关费用从本单位公用经费支付。

第八条 车辆装饰费及车辆清洗费

全县所有公务用车除正常的冬季配置卡垫或棉套( 3 年更换一次,价格控制在 3000 元以内),夏季配置凉垫(两年更换一次,价格控制在 1500 以内),公务用车不得增加豪华内饰。车辆清洗费参照县后勤服务中心,按每辆公务用车每月清洗 4 次,每次 35 元,共计 140 元进行包干。

第九条 车辆保险费

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车辆,车辆保险费由县财政承担,其余的车辆保险费由本单位从公用经费中承担。

(二)公务接待费

第十条 公务接待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工作餐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含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一条 因公需要产生的接待费,原则上由县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仅限各县直单位在本县范围内接待工作组。如工作组过多,县后勤服务中心无法接待时,须经县后勤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在县后勤服务中心之外产生的公务接待费用。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原则上自行安排用餐,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日伙食费标准,并主动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 120 元。

接待单位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安排自助餐。接待食堂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规定标准交纳伙食费;无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 20 %缴纳,午餐、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 40 %缴纳。所收取的费用可用于接待单位同类费用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接待单位无食堂的,按勤俭节约、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用餐。接待对象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经费从本单位接待经费中列支。工作餐用餐标准按被接待人数核定,每人每次(天)不得超过 150 元。

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不得安排高档菜肴、酒水,严禁提供香烟等用品。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单位在规定标准内,可据实凭票报销必要的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标准为每人不超过 500 元。

第十五条 各单位报销接待经费的凭据应包括相关费用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涉密公务接待仍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仅作为财务审核参考依据,审核后按照涉密文件有关规定管理。公务接待产生的工作餐、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费用,严格按照开支范围和标准从本单位接待经费中列支。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审核接待经费开支,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禁止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接待单位在收到接待对象交纳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后,原则上向交费人开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同时附接待公函、上级通知或接待方案等和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陪同人员、费用等内容),其他有关公务接待事宜,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藏财行〔 2020 〕 9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 2024 〕 7 号)文件执行。

报销程序: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字 → 后勤服务中心主任签字 → 接待单位分管领导签字 → 财务人员审核后付款。设有独立食堂的单位,按照本单位的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审签。

第四章 差旅费报销

第十七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公务出差包括参会培训、考察调研、执法执勤、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一)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飞机出行必须提供机票及登机牌,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必须提供注明金额的正规票据,如:火车票、汽车票等。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交通工具 级别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飞机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司局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 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经济舱二等舱凭票报销
县处级及以下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 / 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经济舱三等舱凭票报销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公务出行期间入住宾馆(不分房型)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二十二条 旺季执行时间为 5 月 1 日至 10 月 9 日,淡季时间为 10 月 10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票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报销: 1. 开具的住宿发票中住宿天数与《南木林县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中天数不一致; 2. 住宿费开具付款单作为个人的发票; 3. 无住宿明细清单; 4. 凡是统一安排住宿的,一律不予报销。

单位:元 / 人 / 天
项目 职级区外住宿费上限区内住宿费上限(元 / 人 · 天)
拉萨市所在地其他市(地)所在地县政府所在地
旺季淡季旺季淡季旺季淡季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详见附件750500500400450350
县处级及以下人员530350400300350300

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表

(三)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按 80 元包干发放补助(含出发地或目的地往返机场、车站的费用)。若单位派车接送的,不再发放。

(四)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县以外的地方出差,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不超过 120 元,在市内出差不能返回的,伙食补助费按前述规定执行,早、午、晚误餐的,分别按照不超过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 20% 、 40% 、 40% 予以补助。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县城驻地以外的各乡或乡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 50 元标准执行,早、中、午午餐费,分别按照不超过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 20%,40%,40% 予以补助。

第二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补助天数与《南木林县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中的出差天数不一致或超补助标准的,不予报销。在报销差旅费时,出差伙食补助和住宿费需同时报销,不予单独报销;县域内出差不需附《南木林县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附单位考勤表即可。

(五)调动、新分配、退休人员(在编)搬迁费报销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 区内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法执行,由调入单位凭票报销。

工作人员跨省(区)调动工作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 4000 元,其余人员每人 3000 元予以补助。干部职工退休时,可一次性领取单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为在职时休假包干路费的 50%。未设立休假包干路费制度的单位,参照现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干部职工退休时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拖运费,按司局级相当职务人员每人 4000 元,其余人员 3000 元给予补助。相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从现有经费中统筹保障。

第三十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发,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西藏自治区统一录用的干部职工凭就业报到证或上级部门开具的介绍信,财政报销单趟直线路费(提供机票及登机牌)及中途产生的住宿费用。在县委组织部、人社局报到至分配到各部门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由县本级财政承担。分配后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会议费和培训费

第三十二条 经办人在报销会议费、培训费时必须遵循真实完整的原则,提供税务发票、清单、会议或培训文件、参会(训)人数、开支内容等情况说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会议或培训费应按场地租用费、物品费(含会议或培训材料、纸张等)、宣传材料费、水电费、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分类汇总,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直接填写会议或培训费用 XXX 元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超预算 20% 以上的或无预算举办会议、培训的,不予报销,不得使用会议费和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并报销与本次会议和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农牧民群众代表、 政协委员、村干部参加县级及以上各类会议、培训和出差的误工补贴按每人每天 100 元 计发,餐费每人每天 80 元。参加乡级会议、培训每人每天按照 6 0 元误工补贴计发。村转干干部到驻地外参加会议、培训和出差的,误餐费参照第四章执行。

第三十六条 会议、培训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议、培训主办方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或归还预借款手续。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八条 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就餐主办单位未免费安排的,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其出差标准报销。

第六章 干部职工休假包干经费

第三十九条 参照《中共日喀则市委办公室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干部职工正常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日委办〔 2017 〕 5 号)执行,实行定额包干,由县委组织部制定全县干部职工休假包干经费发放方案,各单位会计审核后,休假包干费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 转入干部职工工资账户。调出人员按年初预算,休假包干经费由我县发放,调入人员按年初预算,由原单位发放。

第四十条 实行轮休的县级及县级以上领导,第一次轮休可领取休假包干费用,第二、三次轮休发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凭票据报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干部职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同意,确需返岗的,可凭票报销往返交通费。

第四十一条 新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转正定级后享受休假待遇。

第四十二条 连续 6 个月(含 6 个月)病假、离岗待退等长期不在岗的工作人员,不享受休假包干路费。

第七章 慰问经费

第四十三条 慰问对象包括: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及其遗属;敬老院、受灾乡政府、村委会、受灾遇难家庭;驻县部队;节日期间执勤及驻寺、驻村点;其他经批准的慰问对象。

第四十四条 慰问活动分类和审批

(一)慰问活动分类

一类慰问 : 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的慰问活动;

二类慰问 :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由县各单位组织开展的慰问活动;

三类慰问 : 除上述一、二类慰问活动以外的其他慰问活动。

(二)慰问审批程序

一类慰问 : 经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二类慰问 : 各单位将慰问计划(包括慰问名称、开展理由、慰问对象、慰问时间地点、慰问人数、经费预算等)送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各单位组织开展二类慰问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报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三类慰问 : 由各单位会议审批后开展,各单位要从严审批三类慰问活动,所需经费从本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自行解决,年度预算执行中不追加专门的慰问经费。

第四十五条 慰问活动开展时间

一类慰问活动原则上在元旦、春节、藏历新年期间开展。

二类慰问在劳动节、建党节、建军节、教师节、国庆节、助残日等传统节日或重大纪念日开展。

三类慰问在干部职工生病、去世时开展,或视其他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六条 慰问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支付

(一)慰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发放慰问金、慰问品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开支。

(二)慰问金、慰问品实行分项定额管理,召开座谈会开支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各单位在不突破定额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确定慰问经费具体额度。

(三)各单位在慰问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慰问经费报销应当提供审批文件和原始明细单据,慰问个人的需提供花名册和签收单据,慰问团体的需提供合法的票据或签章。

个人 慰问经费标准

慰问类别慰问对象慰问金慰问品座谈会
一、二类慰问个人1000 元 / 人300 元 / 人200 元 /10 人
三类慰问个人500 元 / 人300 元 / 人

团体慰问 经费标准

慰问对象慰问金或慰问品标准座谈会综合定额标准
敬老院、儿童福利、残疾人群体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10000 元 / 所200 元 /10 人
受灾遇难家庭5000 元 / 户
受灾乡政府、村委会10000 元 / 个200 元 /10 人
驻县部队及消防5000 元 / 个200 元 /10 人
节日期间执勤、值班点及驻寺、驻村点2000 元 / 点200 元 /10 人

注: 单位对同一团体的慰问在一年中不得重复,团体慰问经费不可发放给个人。

第八章 补贴、补助发放规定

第四十七条 发放范围、对象

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自行承担)在职干部职工,单位人数按照实有人数(不含临时工)计算。

(一)值班补助标准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值班且未给予相应补休的,可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加班补助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值班补助,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二)加班补助标准

第四十九条 参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加班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日财行字〔 2018 〕 37 号)中关于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连续加班 3 个小时的发放加班补助 45 元,超过 3 小时的每小时补助 15 元,每天加班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元,资金由各单位从年初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中自行调剂解决,县财政不再单独安排资金。

(三)伙食补贴标准

第五十条 参照《中共日喀则市委办公室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干部职工正常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日委办〔 2017 〕 5 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补贴只补助给食堂不补助给个人,食堂停办停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 单位人数在 30 人以下的(含 30 人),每月给食堂聘用人员补助 5000 元;
  2. 单位人数在 31 人至 50 人的(含 50 ),每月给食堂聘用人员补助 10000 元;
  3. 单位人数在 51 人以上的,每月给食堂聘用人员补助 15000 元;对各单位食堂所需购置设备实行报账制。

第五十一条 对干部职工个人每月 300 元补助给食堂,按照用多少补多少的原则,按实际人数予以补助,但不能超出补助标准。食堂人员可从现有公益性岗位人员中调剂,食堂人员工资可以从食堂的结余资金中适当予以补助。资金来源由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初纳入预算。

(四)通讯补贴标准

第五十二条 地(市)级干部公务移动通讯补贴每人每月 300 元;县(处)级干部移动通讯补贴每人每月 200 元;科(乡)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公务移动通讯补贴每人每月 130 元。

第五十三条 享受通讯补贴的工作人员因职务、岗位、离退休、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动,从发生变动的下一月起相应调整或取消补贴。通讯补贴费用从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借(抽)调人员通讯补贴费用由原单位发放,财政不再单独安排。

第五十四条 补助补贴报销注意事项:

(一)值班补助和加班补助不论补助资金多少,报销人必须提供资金兑现汇总表、值班表、加班审批单。

(二)相同属性的各类补助补贴,不允许重复享受。

(三)加班人员所在单位对加班人员另行安排调休、补休的,不享受加班补助。

(四)长期病假、离岗待退等长期不在岗的工作人员,不享受通讯补贴。

(五)干部职工出差已领取伙食补助,不再享受加班、值班等补助。干部职工驻村期间派驻单位要求出差、前往派驻单位加班工作,不能同时享受驻村、出差、加班补助,且派驻单位要求驻村人员出差的,期间须到驻村办备案,出差期间驻村补助同时扣除。

第九章 特殊事假、病假、子女探亲费报销规定

第五十五条 特殊事假:因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包括:本人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和其配偶)病故、病危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组织 、人社部门 批准后,可凭票报销其直线往返交通费;婚假可凭票报销其直线往返交通费的 50%。

注: 丧假路费需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病假: 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需要到县以外医院进行住院治病的,可报销病人及一名陪护人员的往返交通费(报销时需提供住院证明),其他费用全部自理。

报销交通费的需附《南木林县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

子女探亲费: 我区在职干部职工子女在 14 周岁之前。准予每年报销一次探亲往返交通费,夫妻所在单位各承担 50%,一方无固定职业者,由干部职工一方单位凭票全额报销。

第十章 学习费用报销规定

第五十六条 由区党委、市委组织部(人事部门)选派到区内外各级党校、干部管理学校、行政院校和大中专院校、部门所属的干部院校(班)参加全脱产学习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可报销学费及交通费(凭票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中途往返费用自理)。

第五十七条 凡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并经组织审查同意后参加全国成人高考进入各类院校脱产学习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学习期满获得毕业证书的,可报销 50% 学费(需附学校学费收据)和凭票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其他费用自理。

第五十八条 函授学习的,学习期满获得毕业证书的,可报销 50% 学费(需附学校学费收据)。

第十一章 经费报销流程

第五十九条 单位公用经费(含预算内专项工作经费)

县直单位办理流程: 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单位财务审核 → 单位负责人审签 → 财务人员付款或冲账; 5 万元以上,单位财务人员审核 → 单位负责人审签 → 单位分管县级领导审签 → 财务人员付款或冲账。

乡(镇)办理流程:乡(镇)财务人员审核 → 乡(镇)分管财务领导审签 → 乡(镇)长审签 → 财务人员付款或冲账

第六十条 县本级安排(不含专项工作经费)及上级部门下达专项经费(非基建类);

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的,县直单位办理流程:单位财务审核 → 单位负责人审签 → 财务人员付款或冲账。

乡镇办理流程:乡镇财务人员审核 → 乡镇分管财务领导审签 → 乡(镇)长审签 → 财务人员付款或冲账。

5 万元-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县直单位办理流程:单位财务人员审核 → 单位负责人审签 → 单位分管县级领导审签 → 财务人员付款或冲账。

乡(镇)办理流程:乡(镇)财务人员审核 → 乡(镇)分管财务领导审签 → 乡(镇)长审签 → 财务人员付款或冲账。

100 万元以上的,县直单位办理流程:单位财务人员审核 → 单位负责人审签 → 单位分管县级领导审签 → 财政局分管县级领导审签 → 县长审签 → 财务人员付款或冲账。

乡(镇)办理流程:乡(镇)财务人员审核 → 乡(镇)分管财务领导审签 → 乡(镇)长审签 → 单位分管县级领导审签 → 财政局分管县级领导审签 → 县长审签 → 财务人员付款或冲账。

注: 有关部门在兑现惠农补贴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一卡通”发放,资金上卡(折)制度。

第六十一条 县本级安排及上级部门下达专项经费(基建类);

项目拨款流程:工程合同价(建安、设计、地勘、监理等)在 400 万元以下(含 400 万元)的,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提出申请 → 施工监理根据工程进度签署资金拨付意见 →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单位财务人员审核 → 项目单位负责人意见 → 税务局负责人审签 → 信访局负责人审签 → 县人社局负责人审签 → 项目单位主管领导审签 → 财务人员拨付资金。

工程合同价在 400 万元以上的,除以上签批程序外,还需 财政局分管县级领导和政府县长签批,方可拨付资金。

注: 1. 在支付或预付第一笔工程款时,必须填写《南木林县基本建设工程款进度拨款单》、提供项目概批、 中标通知书、合同、税务发票、施工许可证、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据、开户许可、营业执照、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收据等;

  1. 完工后财务结算一笔工程款时,必须填写《南木林县 xx 单位 基本建设工程款结算单》,并按照工程验收程序提供该建设项目的验收通过的相关资料。
  2. 按合同价的比例留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填写《南木林县 xx 单位 基本建设工程款结算单》,还需提供财政评审报告或审计报告后,按合同规定拨付保修金。

第六十二条 过渡各单位基本账户的各项资金,审批办理流程参照第六十条执行。

第六十三条 报销时限

南木林县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出差、学习培训等,必须在 2 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各单位驾驶员必须在 3 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如无特殊情况,超过时限后不再办理相关报销。凡是年度支出必须在当年报销,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报销。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 南木林县财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编制年初预算,各单位、各部门公用经费和接待费等费用一经年初核定,当年一律不作任何追加。年度公用经费结余收回统筹,不再结转;县本级预算内专项经费,根据各单位实际使用需求,次年预算进行增减调整。

第六十五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联系农牧民群众中“结对、认亲、交朋友”等相关费用,不得从公用经费中报销。强基惠民为民办实事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强基惠民资金使用规定,违者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十六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在资产到位后两周内,所采购资产必须严格登记,导致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或去向不明,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经办人责任,同时缩减单位公用经费额度。

第十三章 监督问责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开支经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一)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财务报销管理,单位财务人员对报销凭证(票据)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齐全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 单位报销审批制度不严的;
  2. 虚报冒领各项经费的;
  3. 不按规定报销的;
  4. 转嫁经费的;
  5. 非法占有、挪用、拒不归还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较重的,上报县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追回违规资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类资金按照《南木林县 100 万元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南政发〔 2023 〕 101 号 )中的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进行资金拨付审批。

第六十九条 其他与本 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 执行,同时(南政发〔 2020 〕 42 号)废止。

第七十条 本 办法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区外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表.docx

南木林县行政事业单位加班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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